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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工作成效和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扎实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严格落实刑事、民事、行政归口审理机制,依法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妥善化解环境资源纠纷,自2024年1月1日集中管辖以来,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2835件,其中刑事案件2405件、民事案件102件、行政案件328件,结案2724件,结案率达96.08%。 据介绍,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统筹引领下,公检法司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多项制度机制,统一执法办案标准与裁判尺度,推动改革协同高效推进。集中管辖以来,依托属地保护,夯实集中管辖基层基础,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主动对接生态环境、林草、农牧等行政机关,通过走访、开展联合座谈等方式,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生态修复共建等方面达成共识、强化协同,形成“职能整合、资源聚合、力量统合”的工作格局。 立足于内蒙古生态保护的地域特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集中管辖为抓手,以机制创新为突破,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从“惩治型”向“修复型”“治理型”转变。2026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检察院、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农牧厅、林草局等单位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生态环境案件修复性裁判适用及执行联动监督的意见》,全面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司法判决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确保修复措施落地见效,构建“专业化审判+恢复性司法+社会综合治理”的多元保护模式。同时,全区法院坚持系统观念,打破部门壁垒,推动司法、行政、社会力量协同发力,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纵深推进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巩固深化内蒙古特色环资审判“4+1”集中管辖审判体系,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美丽内蒙古建设,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发布会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北京某环保中心诉某公司非法占用基本草原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某水务公司、李某、张某某、谢某某污染环境案;田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杜某某等七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崔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野生细鳞鲑案等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以高水平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